核心提示|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律師多抱怨的“三難”問題,今後將在檢察機關得以規範解決。記者昨日瞭解到,最高檢近日下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對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權利作出明確規定。
  在偵查階段必須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針對“會見難”,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
  針對提出申請得不到答覆,規定強調:“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及時審查決定是否許可,併在三日以內決定答覆。”
  在偵查階段必須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規定要求:“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會見時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針對“閱卷難”,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完善互聯網等律師服務平臺,並配備必要的設施,為律師閱卷提供盡可能的便利。
  律師反映情況,無論是否屬實一律書面答覆
  規定還就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機制,嚴肅檢察人員阻礙律師依法執業行為的追責機制規定了更為硬性的措施。
  例如,明確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律師關於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控告或者申訴,要求控告檢察部門對律師反映的情況,無論是否屬實,一律予以書面答覆。
  規定還建立完善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檢察人員阻礙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尤其是超出法定範圍阻礙律師會見的行為,加強監督和追責。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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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尊重和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既有利於司法機關全面準確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也有利於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錯案,同時,也有利於增大司法活動的透明度,保證程序正義的實現。  (原標題:律師要見當事人今後不會那麼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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